肠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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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女子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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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0日19时许,李某某与李某1(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城南新区“河湟小厨”吃饭期间因李某某上班事宜发生争吵,李某1当即将一水杯砸向李某某头部。次日7时许,李某某准备上班时李某1再次反对,李某某趁李某1上厕所之际从客厅抽屉拿了家用木柄单刃刀藏于左袖筒内,继而在二人发生争执时李某某用右手取出刀并在挥刀时将李某1多处戳伤,居住在隔壁的被害人父母(李某2、吴某1)听到动静后进入李某某和李某1居住的房间,发现李某1的左边腹部被戳伤,李某某手中持刀。李某1父亲叫李某1弟弟李某3一同将李某1送往青海x济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年12月24日,引发感染后医院抢救,并于当日经手术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李某1被锐器致伤左侧胸部,导致膈肌和结肠破裂引发感染休克死亡。

年12月21日,李某某到湟中区公安局田家寨派出所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年。

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称在准备刀具防身时未能意识到自己所持的刀具会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其在受到李某1的殴打、头部被埋在被子里看不见的情况下挥刀误伤李某1。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李某1的死亡结果,青海x济医院的救治过程及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李某1家属一定经济损失,李某某是在遭李某1殴打时将人致伤即李某1存在一定过错,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查明,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新安司鉴[]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青海x济医院在对李某1术前对胸腹复合开放伤未予高度注意,术中对脾区结肠后壁的探查不全面、不仔细,后壁破裂口未及时发现及术式不当的过错是造成肠瘘腹腔感染的原因之一,分析认为青海x济医院的上述过错与李某1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在死亡的损伤后果中起次要作用,参与度评定为25%-35%。

年10月26日,在李某1家属诉青海x济医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1的家属与青海x济医院达成调解,青海x济医院赔偿李某1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元。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庭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吴某1丧葬费、医疗费共计元。

法院认为,李某某与李某1系举办过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建立实际姻亲关系的同居关系,理应像合法夫妻一样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和睦相处,但李某某与李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时未能理智处理,李某某持械致李某1受伤,并经抢救后在住院治疗期间引发感染而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李某某持械伤害他人,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李某某从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中李某某父亲赔偿李某1父母一定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李某1的死亡,救治方青海x济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李某1亦存在一定过错,李某某系初犯、偶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策,营造和睦的农村家庭氛围,结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李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

年12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随案移送的单刃刀一把,依法没收,留作证据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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