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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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因腹部剧痛就诊,医方因延误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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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3日下午,原告王某利(男,年12月26日出生)在急诊科住院部治疗。一天后未见好转,转入ICU治疗,两天后仍未见好转,腹痛却反而加剧,在CT扫描后做引流,插管治疗,仍未起效。

医生查不出原因一直保守治疗,直至原告病情严重到休克状态才安排手术,手术时间从3月31日晚上八点半持续到4月1日凌晨三点半左右。主持手术的医生出手术室就对原告家属说:“耽误太久,送手术太晚了,没有见过拖成这样的,现在就是死马做活马医,听天由命”。

之后原告被转入外科大楼三楼ICU治疗,在此期间,原告出现肝脏受损肝性脑病症状,神志不清,胡言乱语,两次出现病危状态。年6月15日医院强制停药让原告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患者出现脱发严重,进食以及身体状况极差,目前仍处于需要人照顾的状态。

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救治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原告病情加重,导致现在原告日日需要照顾,以药为生的不可逆后果,被告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患者于年3月23日因腹部剧痛在本院急诊科就诊,在本院急诊科治疗期间内(年3月23日至年4月1日)由于患者病情复杂,既往有胃癌切除术史,曾行Roux-en-Y吻合,多次腹部CT提示胰腺炎,给明确诊断增加困难。

患者之所以需要一周时间才能明确诊断,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复杂性决定。患者在我院急诊科治疗期间,我方及时多次请相关专科会诊并根据会诊意见予以相应处理。患者在保守治疗和观察过程中,病情仍然不断进展。

最终于年4月1日再次请胃肠外科会诊,有手术探查指征,决定行剖腹探查术,之后也及时转到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救治,并取得满意效果。综上,我院在患者的治疗期间始终处理积极,及时会诊,及时分析,不存在主观延误治疗的问题。

2、目前医疗水平有局限性,对于复杂的疾病不一定能在短时间内明确诊断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患者既往有多次手术病史,也因各种原因多次住院治疗,本次住院在诊疗过程中虽经多次相关专科会诊仍然未能在短时间内明确诊断,可见病情严重、复杂。

幸运的是,经过我院多个科室的共同努力,最后取得满意的治疗效果。所以答辩人认为,患者在我院的治疗中,我们已经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患者既往因“胃癌”手术行复杂的消化道重建手术,本次是因一处小肠吻合部位肠管扭转造成穿孔,一方面手术前能明确诊断极其困难,另一方面即使能尽快手术,手术后也会并发肠瘘,手术后的恢复时间也是较长。

所以,医院的治疗过程并没有给患者身体造成自身疾病自然进展之外的伤害和额外的医疗费用。且患者出院记录记载“患者一般情况良好,无腹痛腹胀,无恶心呕吐,大便可,睡眠食欲可,查体:腹平软,无压痛反跳痛,伤口愈合良好”这已是该疾病所能达到的比较理想的治疗效果,而随着时间的进展,患者的情况还会得到进一步的康复好转。

4、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我院各相关科室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期间医护人员的救治行为和表现获得了患者本人、其亲姐和照顾其的朋友的极力称赞。综上,答辩人认为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和常规,对患者的救治措施积极合理,未对患者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1.患者王某某接受x医院的诊疗,手术时机有一定的延误,造成患者治疗及康复时间延长的后果。

2.医方存在“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疾病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肠穿孔、肠破裂,导致手术时机有一定的延误”的过错;其过错在影响患者治疗及康复时间延长后果的原因力为次要作用。

3..医方的上述过错在患者上述损害后果中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参与度为21%-40%。

4.经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由x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不予认可,但其未向x市医学会提出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合计为.9元,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对此应承担35%的责任。

被告x医院向原告王某某赔偿.3元。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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