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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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腹痛行剖腹探查致切口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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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7月25日,原告凌某武因“突发腹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胸外科,诊断“小肠梗阻”,予以胃肠减压、抗炎、通便、补液等处理,病情无缓解。年7月27日请会诊后转入普外科,并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肠系膜扭转松解+小肠减压术”。

术中见“腹腔大量淡红色腹水,距离回盲部约50cm处小肠明显扩张,局部颜色发暗,小肠系膜根部扭转,复位后切开小肠减压,间断缝合小肠切口加浆肌层加固,检查小肠未见明显坏死,未放置腹腔引流管,关腹”。

术后予以胃肠减压、抗感染、营养支持等处理,腹胀腹痛无缓解并逐渐加重。年8月1日,原告间断发热,切口局部红肿,大量粪便样物溢出,考虑切口感染、肠瘘,医院。年8月3日原告转入zd医院普外科,诊断为“肠痿、腹腔感染、切口感染、营养不良,肠扭转复位+肠管切开减压术后”。

予以切口裂开处置管冲洗引流(引流出较多肠液及脓液)等治疗,肠痿引流逐渐转清,住院12天转x医院继续治疗,住院52天后引流管拔除出院。至此,原告先后共住院72天(8+12+52),支付医疗费用.98元。此后,原、被告就此事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在对原告手术后未采取正确的治疗方法且护理不当,导致原告病情加重,进而演化为肠瘘。年8月2日,原告转院至zd医院、x医院治疗,诊断为肠瘘、腹腔感染等。医院几次给家人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多次抢救原告才被从死亡线上拉回。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对原告在被告处诊疗过程无异议,但对诉状中陈述的治疗不当不予认可;

2.原告损害医药费中包括治疗原发性疾病费用,被告认为其属于治疗原发性疾病,不属于损害后果,不应计算在内。无论被告方治疗是否存在延误,其手术是必要的、合理的,肠瘘后的减压手术也是必要的。请法庭核实原告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医药费票据中的元护理费票据不予认可。对其在医疗机构花费外购药包括白蛋白不予认可;

3.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原告肠瘘后愈合,不构成伤残。对因果关系认定50%无异议;4.原告年龄较大,无法从事正常的农业生产,因此误工费不予认可。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凌某武,男,年10月5日生,因疾病治疗等致肠痿后愈合,属十级伤残。x医院对凌某武的医疗行为存在延误急腹症治疗、手术中未放置腹腔引流和术后诊断肠瘘迟缓等过失。x医院的上述过失系凌某武肠瘘及其相关后果的同等型原因,参与度约为50%。

五、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为宜。原告损失合计.25元,由被告赔偿其中50%即.25元。此外,因医疗损害致原告十级伤残,给其身体、精神均造成一定的损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综上,各项费用合计.25元,应由被告x医院赔偿。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凌某武各项损失计.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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